滬水務〔2024〕408號
各區人民政府:
為加快推進本市污水主管修復改造項目建設,經市政府同意,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城鎮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項目專項扶持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上海市水務局辦公室 2024年9月20日印發
上海市城鎮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項目專項扶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城鎮公共污水管道檢測、修復和改造工作,有效預防“沉管”事故、提高排水系統運行效能、減少污水廠末端溢流,依據《上海市對區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滬財預〔2016〕162號)和《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持范圍和標準)
本辦法適用于各區在2021年1月1日后開工,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通水驗收的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項目。納入扶持范圍的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項目需區級部門(發展改革、建設管理、水務等部門)或鎮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市級、園區及公路部門管理的污水主管不列入本辦法扶持范圍。
對符合扶持范圍的項目,根據不同管徑分為三檔,按照以下標準予以扶持。
污水主管管徑 |
扶持標準 (萬元/公里) |
綜合價格 (萬元/公里) |
小型管道(管徑<600mm) |
80 |
260 |
中型管道(600mm≤管徑≤1000mm) |
170 |
550 |
(特)大型管道(管徑>1000mm) |
410 |
1350 |
扶持資金分二次撥付,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給予50%;后根據項目效益評估情況,再撥付剩余扶持資金。具體如下:
撥付情況 |
項目完成情況 |
扶持金額比例(%) |
|
首次撥付 |
完成項目并通過驗收 |
撥付扶持金額的50% |
|
撥付余款 |
項目效益評估 |
地下水滲入率低于(含)15% |
撥付扶持金額的50% |
地下水滲入率高于15% |
不予撥付余款 |
第三條(資金來源)
本市用于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項目扶持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 納入市對區專項轉移支付。
第四條(部門職責)
各區人民政府是本區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和資金籌措安排。各區政府應確定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實施主體。
各區財政、發展改革、建設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工作;負責對各區市級扶持資金需求計劃及使用申請進行審核,對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工作進行績效管理和監督考核;負責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項目質量監督。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專項資金總體安排和資金下達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轉移支付資金年度預算的審核,會同主管部門分配并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組織主管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第五條(預算編制)
每年9月底前,各區水務局將本區上一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底完成的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項目市級扶持資金需求計劃報市水務局審核。其中,2024年上報的計劃應包括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完成的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項目。
市水務局形成審核意見后,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的市級扶持資金需求計劃。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編制預算,按規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納入年度預算,并將下一年度市對區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告知相關區財政。相關區財政應將提前告知的轉移支付預計數全額編入下一年度政府預算,并準確列入相關收支科目。
第六條(資金申請)
每年3月底前,市水務局組織各區水務局上報污水主管修復和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申請材料應包括項目批復、地下水滲入率測算報告及竣工報告等證明材料。市水務局結合資料審查情況,提出擬扶持項目計劃和資金,并在市水務局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水務局將擬扶持項目清單及資金需求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資金下達)
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市水務局上報的項目資金申請,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市水務局根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后,將年度預算正式清算下達相關區財政。
第八條(績效管理)
各級水務和財政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下達的重要參考依據,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監督檢查)
各級水務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扶持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條(信息公開)
各級水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