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省駐郴各單位:
《郴州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郴州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 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監測系統與日常監管
3.2 預警預防行動
3.3 預警分級
3.4 預警解除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處理
4.3 通訊
4.4 指揮和協調
4.5 緊急處置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7 事故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
4.8 新聞報道
4.9 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社會救助
5.3 保險
5.4 供水突發事件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3 技術儲備與供水保障
6.4 應急送水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與培訓
7.2 預案演練
7.3 獎勵與責任
7.4 監督檢查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市際溝通與協作
8.3 應急補償
8.4 預案生效時間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包括二次供水,下同)事故應急處置運行機制,提高應對城市供水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出廠水質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取水水庫大壩、取水攔河堤壩、取水構筑物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城市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城市消毒、輸配電、凈水構筑物和液氯鋼瓶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
(5)城市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性災害,影響大面積供水或區域供水;
(6)調度、自控、營業等城市供水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7)傳染性疾病暴發;
(8)戰爭、破壞、恐怖活動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9)供水水源嚴重污染、供水水質出現問題,影響城市正常供水。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對城市供水事故做出快速反應,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實行分級管理。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在各級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的各部門(單位)聯動應急工作機制。
(3)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發生的城市供水事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對已發生的城市供水事故迅速處置,盡快恢復城市正常供水。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郴州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郴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供水工作的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協管城市供水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局長
成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主管供水副局長及市經信委、市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武警郴州市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招商合作局)、市廣播電影電視局、郴州日報社、北湖區政府、蘇仙區政府、市通信部門、市供電部門、市供水企業等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未在郴州市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高低遞補。
2.1.2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指導和協調全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完成市應急委交辦的有關事務;
(2)及時了解掌握全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情況,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事故情況,提出應急救援實施的建議;
(3)貫徹郴州市應急工作方針,根據市政府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擬定全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對事故發生地區的應急救援工作的支持和支援;
(4)組織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6)指導各供水企業建立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其經費由市財政應急專項經費安排。
2.1.3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組織起草、修改《郴州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接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報警、預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展動態后續報告;組織協調全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行動;組織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調查工作。
市經信委:負責協調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供電工作。
市應急辦:指導、督查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參與組織協調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對供水突發事件的報道和信息發布。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搶險物資的交通運輸。
市衛生局:迅速組織和指揮醫療、疾控和衛生監督隊伍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救援、監督監測和消毒工作,并及時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緊急調派醫務人員、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協調使用急救場所。
市水利局:負責因供水事故造成城市供水水源困難時進行供水水源緊急調度,盡快消除供水事故造成的影響。
市環保局:負責對由環境污染而引發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監測及排查工作,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管控、人員疏散、交通疏導、公共秩序的維護等工作,臨時供水水源點的保護及秩序維護工作。
武警郴州市支隊:負責協助公安部門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安保、維穩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隊:協助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后及防范供水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供水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資金,并監督資金使用。
市安監局: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調查處置。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因工傷亡人員的有關善后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對受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影響需給予援助的救助對象進行審核,對因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影響對家庭生活造成困難且符合民政社會救助政策規定范圍之內的對象實施救助。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協助參與因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造成有關-城市供水設施的重建、修復工作。
市商務局(市招商合作局):負責應急物資的管制、配給、保障工作。
市廣播電影電視局:負責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報道宣傳,引導正確輿論氛圍。
郴州日報社:負責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報道宣傳,引導正確輿論氛圍。
市通信部門:保障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市供電部門:保障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電力供應。
2.1.4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供水應急辦)設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2.1.4.1 市供水應急辦組成
主任: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局長(兼)
副主任: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分管供水行業的副局長
成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水務辦、辦公室、管理科、財務科、執法支隊等相關科室及各城市供水企業主要負責同志。
2.1.4.2 市供水應急辦職責
(1)貫徹落實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的各項工作部署,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日常監管工作及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處理工作;
(3)檢查督促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技術機構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工作情況,研究、協調解決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關問題;
(4)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市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送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為新聞機構提供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有關信息;
(5)根據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相關的通訊、交通、物資等保障。完成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5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下設專家工作組,作為指揮部的咨詢機構。
2.1.5.1 專家工作組由城市供水的設計、施工、監理、運營、衛生、維護和檢修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1.5.2 專家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是:
(1)參加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
(2)應急響應時,按照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及時到指定地點集合,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
(3)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評估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
(4)受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派,對事故發生地實施技術支援。
2.2 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工作,領導、檢查各供水企業應急指揮小組的工作,如下圖: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監測系統與日常監管
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供水突發事件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城市供水安全信息管理,構建各部門(單位)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制定供水安全狀況調查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發布供水質量安全監測信息。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供水企業等部門(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水質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進行會商和評估;對可能發生供水突發事件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和事態擴大,并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報告。
3.2 預警預防行動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對有關可能導致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應密切關注,及時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及時通報市有關部門(單位),必要時召開會議,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研究防控措施。事態嚴重時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應急救援機構和專家通報情況,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3 預警分級
3.3.1 Ⅰ級預警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接到經核實的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的事故預警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向市應急委報告,同時抄報省供水應急指揮部,由國務院發布Ⅰ級預警。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指揮部指定地點集中辦公,應24小時保持通訊聯系,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郴州市;市供水應急辦開始24小時值班,密切跟蹤事情發展動態并隨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專家組、專業搶險隊處于集結待命狀態。
其它相應應急指揮部按照市應急委指示作好應急救援準備。
3.3.2 Ⅱ級預警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接到經核實的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2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的事故預警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向市應急委報告,同時抄報省供水應急指揮部,由省政府發布Ⅱ級預警。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指揮部指定地點集中辦公,并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郴州市;市供水應急辦實行24小時值班,密切跟蹤事情發展動態并隨時將有關情況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匯報;專家組、專業搶險隊處于集結待命狀態。
其它相應應急指揮部按照市應急委指示作好應急救援準備。
3.3.3 Ⅲ級預警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接到經核實的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1萬戶以上2萬戶以下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的事故預警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向市應急委報告,由市政府發布Ⅲ級預警。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24小時保持通訊聯系,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郴州市;市供水應急辦開始24小時值班,密切跟蹤事情發展動態并隨時將有關情況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匯報;專家組、專業搶險隊處于集結待命狀態。
其它相應應急指揮部按照市應急委指示作好應急救援準備。
3.3.4 Ⅳ級預警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接到經核實的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1萬戶以下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的事故預警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向市應急委報告,由市政府發布Ⅳ級預警。
市供水應急辦開始24小時值班,密切跟蹤事情發展動態并隨時將有關情況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匯報;專家組、專業搶險隊處于隨時待命狀態。
3.4 預警解除
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情發展動態向市應急委提出建議,由市政府決定并解除預警。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程序
如高級別響應預案啟動,低級別響應預案自動啟動。
4.1.1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級
供水突發事件按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具體如下:
(1)一般供水突發事件(Ⅳ級):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1萬戶以下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的。
(2)較大供水突發事件(Ⅲ級):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1萬戶以上2萬戶以下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的。
(3)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Ⅱ級):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2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的。
(4)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萬戶以上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的。
4.1.2 事故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條件
應對特別嚴重事故,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匯報后,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啟動Ⅰ級響應。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委領導下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應對嚴重事故,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匯報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請啟動Ⅱ響應。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委領導下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應對較重事故,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匯報后,報請市政府啟動Ⅲ級響應。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委領導下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協助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工作。
應對一般事故,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匯報后,由市政府啟動Ⅳ級響應;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協助市供水應急辦工作;供水企業應急指揮小組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確定應急響應級別的權限:Ⅰ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Ⅱ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決定,Ⅲ級響應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Ⅳ級響應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4.1.3 分級響應程序流程
4.1.4 Ⅰ級響應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報請省政府或國務院啟動Ⅰ級響應,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委領導下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1.4.1 市人民政府領導對事故發生區域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和所造成的災害程序,確定應急工作規模,上報市應急委;市人民政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本市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開始運作。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按市應急委批示立即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的前期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4.1.4.2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市應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報告事故有關情況,經批準,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履行市供水應急辦職責:
(1)立即調派專業搶險隊伍趕赴事故發生地進行緊急救援;
(2)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救援具體實施方案;
(3)將事故現場信息及時上報給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4.1.5 Ⅱ級響應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報請市政府或省政府啟動Ⅱ級響應,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1.5.1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和所造成的災害程度,確定應急工作規模,上報市應急委;市人民政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本市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開始運作。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應按市應急委指示立即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的前期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4.1.5.2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市應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報告事故有關情況,經批準,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履行市供水應急辦職責:
(1)立即調派專業搶險隊伍趕赴事故發生地進行緊急救援;
(2)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救援具體實施方案;
(3)將事故現場信息及時上報給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4.1.6 Ⅲ級響應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應急救援工作,啟動Ⅲ級響應,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1.6.1 市人民政府領導對事故發生區域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和所造成的災害程度,確定應急工作規模,上報郴州市應急委;市人民政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應急指揮部開始運作。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按市應急委指示立即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4.1.6.2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市應急救援工作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報告事故有關情況,經批準,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履行市供水應急辦職責:
(1)立即調派專業搶險隊伍趕赴事故發生地進行緊急救援;
(2)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救援具體實施方案;
(3)將事故現場信息及時上報給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4.1.7 Ⅳ級響應
由市人民政府啟動Ⅳ級響應,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1.7.1 供水企業應急指揮小組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事故發生供水企業核實事故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供水應急辦,啟動本企業的應急預案。
4.2 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共享和處理的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嚴重、特別嚴重事故,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要報告市應急委、抄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同時直報省政府應急委。
4.2.2 信息共享和處理的基本程序
(1)接到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后,市供水應急辦立即核實其真實性,無法核實其真實性的應在30分鐘內派人員前往現場核實,將核實的信息及時上報給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2)事故一經確認,市供水應急辦須立即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確定事故級別。
(3)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報告,市人民政府視情況啟動分級應急處理預案。
(4)市供水應急辦迅速通知專家工作組和專業搶險隊做好集結準備,并根據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令趕赴事故現場。
4.3 通訊
4.3.1 建立以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通訊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的需要。
4.3.2 應急響應期間,市供水應急辦應安排值班人員24小時值班,保證隨時接收上級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4.4 指揮和協調
4.4.1 市供水應急辦獲悉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后,應立即報告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4.4.2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將情況上報市應急委,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4.4.3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揮或指導現場救援工作。
4.4.4 由市應急委對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協調。
4.5 緊急處置
4.5.1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報后必須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5)發生供水突發事件的單位及其歸口管理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后2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分別報送市應急委和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必要時直報市應急委和省政府。
4.5.2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快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的經濟性質、生產規模、服務類型。
(3)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時間、地點、類別。
(4)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簡要經過。
(6)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部門事宜。
(9)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5.3 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應急力量不足需要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支援時,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支援請求,按規定的程序報市應急委批準后,由市應急委通知被調用力量的單位及其上級部門,組織實施支援。應急支援力量進行現場執行任務,有關調動、聯絡、指揮程序及協調事宜,均按市應急委的計劃或預案執行。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事故發生的級別,由事故現場指揮部確定社會力量的動員范圍,按規定的組織程序、決策程序進行。
4.7 事件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
按國家相關程序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對已發生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分析、檢測和后果評估。
4.8 新聞報道
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集中統一的規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類、新聞保密和新聞發布等應符合中辦發〔2003〕22號文件和《關于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2004年2月27日印發)的要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和應急響應信息的公開發布和新聞報道由市政府決定。
4.9 應急結束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的發展動態向市應急委提出建議,由市政府決定并發布Ⅰ級Ⅱ級Ⅲ級應急狀態的結束,Ⅳ級應急狀態的結束由市政府授權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決定并發布。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1.1 應急結束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應做到:
(1)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情況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5.1.2 應急結束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做出書面報告。
5.1.3 形成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調查報告,總結經驗教訓并提出改進建議。
5.1.4 統計上報在應急救援行動中物資與人員勞務的征用補償;統計上報應急救援行動中應急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應急物資的損耗情況,從市財政應急經費中予以補充。
5.2 社會救助
由民政部門歸口管理。
5.3 保險
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定專人負責為事件影響人員以及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保險業務聯系工作,與保險機構銜接,明確保險的工作程序和內容。
5.4 供水突發事件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工作組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工作,并寫出事件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將已發生的事故的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適時予以通報,并報送市應急委。供水突發事件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查明的事實;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得出事故結論;
(4)提供各種必要的附件;
(5)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6)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建立以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通訊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的需要。
6.1.2 應急響應通信能力不足時,由市應急委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要求通知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和聯通公司等通信部門,采取臨時緊急措施加以解決。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醫療衛生保障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部門應組織醫療衛生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6.2.2 隊伍保障
市供水應急辦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供水突發事件處置。
6.2.3 技術保障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技術檢測工作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時,相關檢測機構受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或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委托,立即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供水突發事件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2.4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藥品、醫療器械等應急物資儲備,提供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資金。
6.3 技術儲備與供水保障
成立郴州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家組,并與相關水質監測機構、科研機構聯系,建立相應的技術信息系統。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供水突發事件預警、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6.4 應急送水保障
成立應急送水領導小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調度指揮。送水車輛單位及數量:郴電國際自來水公司6臺、市公安消防支隊2臺、市園林處4臺、市環衛處4臺、郴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1臺。送水車輛及人員接到指令后應在最短時間趕到指定地點集中待命。
7.監督管理
7.1 宣傳與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加強對城市供水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7.2 預案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全市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工作,檢驗和強化應急處置能力,并對演練效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有關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特點,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本單位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7.3 獎勵與責任
對在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4 監督檢查
市應急委、市應急辦、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對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供水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中的各級供水應急辦負責制定預案的備案制度,更新制度,評審與更新辦法,定期評審制度。
8.2 市際溝通與協作
由市供水應急辦負責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市際溝通、協作,明確協作內容與協議,參加市際活動的程序等。
市供水應急辦與其他市進行市際溝通與協作須經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批準。
8.3 應急補償
由市應急委按照有關規定對進行單位間、地區間協作的相關應急組織進行經濟補償。
8.4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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