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昨日召開,會議聽取了省水利廳廳長張德新作的關于《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修訂草案依據新《水法》有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并針對實施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在水資源管理體制、水資源保護、地下水區劃、取水許可、采砂許可、水工程保護、節約用水、執法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據調查,在全省49座城市中,有23座城市只有一個集中式供水水源,這些水源一旦出現問題,將給社會造成極大恐慌,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為此,在此次修訂中我省擬對城市應當建設兩個以上供水水源、編制供水應急預案、為城市供水安全提供保障等方面做出相應規定。為了劃定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切實保護水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修訂草案準備對國有、非國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劃定作出規定。
結合吉林省實際,吉林省決定在原《吉林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吉林省礦泉水開發保護條例》。提請審議的礦泉水保護條例草案擬對礦泉水的管理職責、礦泉水的鑒定和確認、礦泉水的采礦登記、礦泉水水源的監督管理、建立礦泉水水源保護區等方面作出規定。
鑒于目前有關法律法規均未對礦泉水水源保護問題做出規定,我省擬對礦泉水水源保護問題做出規定,其中有望列入“開發者對礦泉水水源有保護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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