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并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據悉,發展專項資金將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熱、采暖和制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有關人士表示,《辦法》將對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投入起到積極作用。
《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資助以下活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辦法》明確,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熱、采暖和制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具體包括: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是扶持發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實、油料水生植物等為原料制取的液體燃料。建筑物供熱、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扶持太陽能、地熱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發電的推廣應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扶持重點。
申請使用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國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進行申報。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要申請國家資金扶持的,通過“863”、“973”等國家科技計劃(基金)渠道申請;農村沼氣等農業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現已有資金渠道的,通過現行渠道申請支持。上述兩類項目,不得在發展專項資金中重復申請。
《辦法》規定,對使用發展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支持的項目,凡符合招標條件的,須實行公開招標。
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無償資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強的項目。除標準制訂等需由國家全額資助外,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供與無償資助資金等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貸款貼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在銀行貸款到位、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貼息資金。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行貸款、合同約定利息率以及實際支付利息數額確定,貼息年限為1至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3%.
發展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發展專項資金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必須將已經撥付的發展專項資金全額收回上繳中央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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